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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适用

来源:临安律师网  作者:临安律师  时间:201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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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情形包括(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1、 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

  2、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 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二、交警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理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2、在处理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但是有上述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3、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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