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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结果

来源:临安律师网  作者:临安律师  时间:201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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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结果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 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二) 责任认定;

  (三)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 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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