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临安律师网 作者:临安律师 时间:2014-06-23
2013年11月12日14时许,耒阳市六处幼儿园某班班主任陈某发现本班学生周甲上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于是电话通知周甲家长来校。被告人周某(系周甲父亲)及廖某(系周甲母亲)到校后,在六处幼儿园三楼的教室里向陈某了解女儿周甲受伤情况时,双方发生口角争执,被告人周某动手打陈某耳光,将其耳部打伤。经衡阳市华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陈某的伤势属轻伤。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重新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目前左鼓膜穿孔已愈合,听力正常范围。
2013年11月17日,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调解协议,周某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万元,陈某对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之间的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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