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success cases
您的位置是: 临安律师网>经典案例 > 正文

为驱逐前妻追求者 男子带儿子合伙打劫获刑

来源:临安律师网  作者:临安律师  时间:2014-06-23

分享到:

 

  李某和妻子王某于1996年结婚,次年儿子李某某诞生。李某做小生意,王某打零工,三口之家虽不算富裕却也其乐融融。可是随着李某生意的不断扩大,身边的朋友越来越杂。2010年下半年开始,李某跟一些朋友开始迷上赌博,且迅速上瘾。王某苦劝无果,最终在2012年6月与李某离婚,儿子李某某由李某抚养。

  随着家产因赌博逐渐败光,李某逐渐从赌博的狂热中清醒过来,思念起前妻王某的好处。于是,李某决定重新追求王某,争取复婚。但是,王某早已对他失去了信心,当即拒绝了他的追求。李某了解到王某以前的一位同学张某似乎对王某颇有意思,经常从打工的工地回来看望王某。为了让张某远离王某,李某决定教训张某让其知难而退,甚至说服了儿子李某某一起协助他。

  2013年9月16日,李某得知张某又回到建湖找王某后,便带着儿子李某某驾驶一辆借来的小轿车到车站,以王某哥哥的身份接到张某,将其带至某城乡交接处,在该处殴打张某,并告知张某,自己是王某的丈夫,李某某是王某的儿子,要求张某赔偿父子俩损失费5万元。在李某二人的胁迫下,张某被迫交出现金1000元、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为1500元)、银行卡一张并告知密码。李某某持该卡取款3800元,返回后将500元交给张某作为路费,便将张某赶下车,二人迅即驾车逃离现场。2013年9月20日,父子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建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以抢劫罪对二被告人作出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李某某拘役。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